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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2024-04-12 10:08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农村“三块地”改革中的关键与难点,备受学界关注。纵观现有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研究,成果丰富,多重视角中的改革实践路径、多元维度中的改革影响因素、多样向度中的改革作用机制,是研究的热点关切。从小范围探索到大范围试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实践将会“由点到面”继续向前推进,并适时进入推开阶段。基于对研究现状的综合分析和对稳慎推进改革的基层实践需求的实证调查,未来有关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研究应当重点关注改革过程中的农民主体性参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助推农业强国建设、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与共同富裕实现,以及改革实践过程的评估与成效评价等方面的研究。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实践路径;影响因素;作用机制

作者:毛 曹迎新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

引言

党的二十大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必须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统筹推进农村“三块地”改革的重中之重,涉及农民最根本、最直接、最紧要的生存与发展权利[1]31。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这项改革被视为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重要突破口。2015年,中央启动包括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在内的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拉开了改革的序幕。2020年9月,全国104个县(市、区)和3个地级市开启了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旨在探索“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与202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对稳慎推进改革作了新部署。从小范围探索到大范围试点,改革在“由点到面”向前推进,并将适时进入推开阶段。

随着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深化的实践需求,学界围绕制度变迁、现实困境、改革路径、“三权分置”等理论与实践问题开展了一系列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不可否认,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新时代新征程上,该领域研究仍待深化对改革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及改革实践中亟待破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系统研究。

一、研究热点与前沿

借助中国知网、万方等数据库,以“农村宅基地制度”为主题词,以2016年1月至2023年12月为起止时间,以“北大核心、CSSCI、CSCD”等核心期刊文献为重点,可查询到1757篇文献。

结合热点可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研究蕴含着丰富的实践理性。尽管农村宅基地制度历经改革开放后的几轮调整,但制度本质没有实质性变化,其较强的身份性、自用性、保障性、福利性、非财产性、非市场化特性没有发生本质改变。21世纪初开始,在市场化和新型城镇化的浪潮席卷之下,农村宅基地逐渐面临资源闲置、财产权利缺失、管理不善等现实问题,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学界有关改革的呼声随之日益高涨,围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系统性问题,重点在改革实践路径、影响因素、作用机制等方面开展了深入研究。

2015年中央正式启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以来,相关研究由围绕城镇化背景下的农村宅基地现实困境、制度变迁与路径选择,向有偿使用、有偿退出、使用权流转、抵押贷款等有关改革实践路径的理论探讨及试点经验总结拓展。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中央层面有关“三权分置”制度安排的推进,相关研究进一步向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的内在逻辑、权能结构、实践路径,以及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作用机制等领域延展。2020年以来,随着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推进,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中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重点是农村宅基地退出的影响因素、退出模式、退出补偿等方面,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关切。

二、多视角的实践路径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改革任务重、波及面广。因此,从不同视角,针对改革实践过程中的不同领域、不同环节,开展针对性地系统研究,是基本的学术自觉。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研究的视角包括体制机制、功能、产权、价值、法理、主体等等,而功能显化、产权权能、价值实现是当前学者所倚重的主要视角。

(一)功能显化视角:农村宅基地的财产功能探讨

农村宅基地既承担保障功能,又具有财产属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变化,农村宅基地的功能正在由保障功能向财产功能转变。从功能显化视角看,学界对改革的方向存在分歧。有的认为,农村宅基地问题根源于落后的农村宅基地制度与功能变迁之间的矛盾,需要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财产化改革[2]。有的则更加重视农村宅基地的保障功能,认为我国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具有独特的优势,不应对其进行根本性的改革[3]

有的学者从农民权益、宪法秩序、土地资源等方面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是否要从根本上进行财产化改革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农民权益方面,有学者认为,农村人口流向城市是大势所趋,现阶段更应该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为农民进城提供一块可变现的资本[4];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农村宅基地依然发挥着保障农民基本住房权益的作用。在宪法秩序方面,有学者认为,农村宅基地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应结合改革需要推进财产化立法工作;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农村宅基地财产化改革会破坏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在土地资源方面,有学者认为,通过财产化改革可以解决当前农村“一户多宅”及“空心化”的问题,有效利用闲置农村宅基地资源;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农民进城是一个长期且存在往复的过程,农村宅基地是农民进城的保险,不是对土地资源的浪费,而是合理的资源冗余[5]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财产化路径,有学者从宅基地有偿选位、宅基地内部流转、农房抵押贷款、闲置农房盘活和宅基地入市五个方面进行了探讨[6]。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实践过程中,改革成效的区域性差异十分明显。有学者指出,浙江义乌等东部发达地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依托其区位优势,建立起了地区性的流转市场,财产化改革成效显著。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宅基地制度的财产化改革进程则明显趋缓。其中的根源在于农村宅基地财产属性的区位差异。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不能仅以财产化作为目标,更应该结合农民诉求,因地制宜地探索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有效实践路径[7]

(二)产权权能视角: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探讨

从产权权能视角出发,农村宅基地制度问题根源于现有产权框架下不同利益主体的博弈,核心是产权权能和收益分配问题。只有进行产权权能细化与厘清,才能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产权权利,也才能同时兼顾农村宅基地的财产功能与保障功能。改革实践表明,以“三权分置”为导向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可以显化农村宅基地的资产价值、节约用地资源,并提升基层治理效能,但改革实践过程中也面临许多现实困境与挑战。

如何明晰农村宅基地的产权结构,学界同样存在争论。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安排中,对农村宅基地的“三权权能”主体和内容没有予以明确的界定。学界认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权能主体,但也普遍认为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主体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力薄弱,权能残缺,这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权能难以落实。因此,有必要重新界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权能主体,赋予其完整的产权权能。有学者提出确定“村民会议”为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主体,“村民委员会”为“村民会议”执行机关,可赋予其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经营权[8]

对于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权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涉及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权能这个概念,对其产权权能属性也没有清晰的表达,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能否真正保障农民的居住权益受到不少学者的质疑。相关学者从法理学的多个角度对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属进行了争论,包括成员权、用益物权、身份权、复合权利等[9]。事实上,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具有强烈的身份性,合法主体仅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资格权应包含占有、收益和退出权能。

对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权能,《物权法》规定其是一种用益物权,承载了农村宅基地的财产功能。通过使用权流转是盘活闲置农村宅基地的主要方式,但学界对农村宅基地能否自由流转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使用权权能不具有身份性,市场上客观存在隐性流转,自由流转可以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10]。有学者则认为使用权流转的市场条件不成熟,自由流转与客观现实不符,只能限定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这就需要进一步厘清资格权权能与使用权权能的界限,以及拓宽使用权权能的适用范围,如继承权、赠与权、转让权、互换权等。

此外,也有学者从产权权能拓展的角度进行探讨,如发展权、农房居住权与租赁权等。有学者认为,当前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经验已趋成熟,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则相对滞后。两种改革所涉及的权能主体和权能性质具有相似性,因此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可以参照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制度框架[11]

(三)价值实现视角:农村宅基地复合价值探讨

基于价值实现视角,破解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实践难题的关键就是对农村宅基地的复合价值进行深入挖掘。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在维护农村宅基地保障价值的基础上,实现农村宅基地的更多复合价值,如经济财产价值、生产经营价值、情感价值等,也可称之为所有权价值、资格权价值、使用权价值和发展权价值等[12]“有偿退出”也是“三权分置”制度改革的探索重点,这一过程最能体现农村宅基地的价值实现。然而,农民退出闲置农村宅基地较难实现其合理对价,这也是农民“自愿退出”意愿偏低的主因。合理的农村宅基地价格评估显得尤为重要。

近几年,部分学者对农村宅基地价值实现的研究,集中在经济财产价值和保障价值、生产经营价值、情感价值等复合价值方面。针对农村宅基地价格的评估主要从价值构成出发。经济财产价值方面,测算方法包括边际收益法、边际成本法等[13];保障价值主要使用等价替代法进行测算;生产经营价值方面主要使用收益还原法进行测算;情感价值方面则主要以农村居民人均教育、娱乐支出进行测算[14]。值得探讨的是,随着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推进,农村宅基地复合价值的不确定性逐渐显现,各地自然资源、经济发展水平及历史文化等因素不尽相同,不同试点地区的农村宅基地呈现出价值差异明显、价值实现方式迥异的特点。在农村宅基地财产价值不明显的中西部地区,并不需要过于强调财产价值,可以挖掘农村宅基地的社会价值,如保障农民住房权益、发展特色产业、提升乡村治理能力等。

三、多元的影响因素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复杂性、系统性强,改革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面临诸多因素的制约。改革能否按照预期目标向前推进,关键在于能否有效破解制约因素的阻碍,化改革阻力为创新动力。总体来看,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主要受改革多元主体、行政治理体制、现行法制与政策体系,以及农业农村客观环境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学界对此展开了深入研究。综合这些影响因素,结合现有研究,可构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影响因素的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

 

(一)改革多元主体影响因素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不可避免会涉及改革的主体与客体,以县、乡干部为代表的政府主体、以村“两委”干部为代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以第三方专业机构为代表的市场与社会主体,以及广大农民共同构成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多元主体。其中,广大农民和以村“两委”干部为代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既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多元主体,又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客体。

作为改革的主体,同时又是核心客体,农民的主体因素是影响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关键因素。农户的意愿与行为直接影响农村宅基地改革的群众参与程度、成效与评价。部分研究运用Probit、Logistic、中介效应等模型分析农民的个体特征、家庭特征、农村宅基地特征对农村宅基地退出、流转、抵押贷款过程中的农户意愿和行为的影响强度和影响方向。部分学者引入计划行为、感知价值、技术接受模型等理论来研究农户的政策认知、价值认知、产权认知等主观因素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影响[15]

以县、乡干部为代表的政府主体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法制与政策制定者、监督者,也是保障改革实践的引领者、主导者。政府主体因素将直接作用于改革实践过程,并对农民的改革实践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农民习惯根据政府的改革政策形成政策认知,这一过程通常依赖县、乡、村干部的政策传导。因此,县、乡、村干部能否全面而准确地掌握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政策,全面而及时地向广大农民传导这些政策,将会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践产生重要影响。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需要市场与社会主体的参与。勘测、评估、融资等重要领域和环节,需要依靠勘测机构、估价机构、金融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支撑和协助。在改革的实践过程中,第三方专业机构受制于自身发展因素的影响,时常遭到农民质疑。究其原因,有学者认为勘测机构的数据采集缺少村干部与村民的参与和监督;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估价机构缺乏前瞻性、专业性是主因[16]

(二)行政治理体制影响因素

各级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核心主体,政府的行政治理体制会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产生重要影响,突出表现在科层组织体系与结构关系互动过程中。科层组织明确了政府部门中每一个职位和党员干部的工作职责、权限,但无形中在部门之间构建起了权责壁垒[17]

以县、乡干部为代表的政府主体会在行政治理体制影响作用下,作出相应的实践行为反应与行动。在改革的利益诉求上,地方政府的政治利益与社会利益与中央政府保持一致,但在经济利益上有着强烈的土地财政冲动。有学者认为,一些地区改革试点的选取是依靠主观判断和自上而下的合理选取,官员的政绩考核、上下级领导关系和干群关系均会直接影响选取结果。乡镇处于县和村之间,是改革的中间层级。乡镇政府既是科层体制的末端,也是政府连接乡土社会的末端,承担着来自上、下与内部的三重压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对于现有的基层行政治理体制和广大县、乡干部而言是一场“大考”[18]。化解行政治理体制影响因素的阻碍,关键要从顶层设计入手,建立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激励、试错、容错、纠错机制,充分发挥基层政府部门的改革能动性。

(三)法制与政策体系影响因素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民最根本的利益,牵涉诸多现行的法制与政策。法制与政策体系能否保障农民的利益将影响农民的改革参与积极性,也将对改革实践产生重大影响。从实际情况看,有关改革的现行法制与政策难以满足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践需求,亟待建立健全。学界的共识是,我国目前还未有专门针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现行的改革法制与政策依据,一方面来自《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城乡规划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的规定;另一方面来自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国家法制和中央政策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政策、制度文件。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法治与政策的不健全和矛盾冲突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农村宅基地“三权”的法制与政策依据问题。现行法制与政策并没有清晰阐述“三权”的性质与内容,导致学界争议。有学者指出,盘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许多地方改革实践与现行法制与政策相冲突,如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范围被严格限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但部分地方政府的试点改革不得不突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限制。在政策分析框架下,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政策工具十分丰富,但需要充分结合农民特性和农村客观环境[19]

(四)农业农村客观环境影响因素

回应变化了的农业农村客观环境对深化改革的诉求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动因之一。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不可避免地受制于农村经济水平、人口状况、区位条件、农村公共设施、土地利用情况等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从东部到西部,不同地区受制于农业农村客观环境的影响,对农村宅基地的依赖程度及功能定位不同,改革的诉求也不尽相同。东部地区发展水平、社会保障水平高,农民收入水平也高,抗风险能力强,对农村宅基地财产价值的诉求强烈,通过改革获得农村宅基地财产价值的愿意强烈,中、西部地区则不然。

在改革过程中,农业农村客观环境的异质性不仅体现在空间上,还体现在时间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的收入、生计资本、社会保障水平等在发生改变,不同时期的客观因素对改革的影响程度存在差异[20]。农村宅基地具有保障价值、情感价值等潜在价值,农村宅基地价值的评估需要第三方机构充分结合农村经济状况、土地开发程度、周围基础设施等综合因素,但以第三方机构为代表的市场与社会主体在改革实践中的行为,也受农业农村客观环境的影响和制约。

四、多向度的作用机制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时代意义和价值不容小觑。党的二十大强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必须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少学者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作用机制出发,深入探讨了这项改革对于深化农业农村系统性改革,对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重大意义与价值。结合学者们的研究,可构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作用机制分析框架,如图2所示。

 

 

(一)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农业农村系统性改革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深化农业农村系统性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先后开启了农村土地、集体产权、金融、公共服务等系统性改革。实践证明,农业农村的各项改革相辅相成,改革之间耦合互联。无论何项改革都必须重视与其他改革的协调性、联动性。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必须重视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承包地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以及其他农业农村系统性改革的协调性、联动性。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相比其他农业农村改革更复杂、艰巨,其中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最为棘手。必须在坚持土地公有性质不动摇的基础上,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从而与其他农业农村系统性改革相呼应。有学者指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其他农业农村系统性改革具有高度相似性和互补性,不仅在方法路径上可以相互借鉴,也能在改革实践过程中互为补充。以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互促共进为例:一方面,农村普惠金融通过降低农民的风险预期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能起到正向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包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在内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又促进了农村金融的发展[21]

(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突破口。农村宅基地是农民最宝贵的财富,是实现生活富裕的基础支撑。农村宅基地的财产价值突显,通过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将能够激发巨大的经济发展潜能,为广大农民带来最为直观和显性的财产价值。有学者指出,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后,整治的农村建设用地资源优化了农村土地的空间布局,改善了人居环境。盘活的集体建设用地还可以承接城市的产业转移,为产业兴旺提供不可或缺的土地资源,而兴旺发达的乡村产业又将会进一步扩宽农民的增收致富渠道。通过改革强化基层党建,是实现乡村有效治理的重要抓手。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将为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加强基层党建带来机遇和便利条件,从而能够激发乡村治理的内在潜力[22]。凭借村集体经济的推动力,村集体有望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例如文化广场和活动中心,以丰富村民的日常物质和文化生活。

(三)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城乡融合发展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将为城乡融合发展带来显著实效。城乡融合发展的核心是要实现城乡收入平衡、要素融合、产业融合、生态融合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学者指出,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会增加农民收入,从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的财产产权功能与财产价值实现,将为农民进城提供重要的“进城资本”,有利于加快农民市民化的进程,推动农村诸要素向城市流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将有利于挖掘农村土地“内生资本”,吸引“外来资本下乡”,从而促进城乡产业融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能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将有利于加快内生动力主导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健全[23]。同时,农村产业的兴旺和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与社会化服务水平的提升,将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资本、人才、技术等诸要素向农村流动,形成城乡融合发展的良性循环,客观上加快城乡融合发展的进程。

总结与展望

2015年以来,伴随着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逐步推进,学界围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系统性问题,重点在改革实践路径、影响因素、作用机制等方面开展了深入研究。从不同视角,针对改革实践过程中的不同领域、不同环节开展针对性的研究成为基本的学术自觉。功能显化、产权权能、价值实现是学者所倚重的主要研究视角。不少学者针对改革多元主体、行政治理体制、现行法制与政策体系,以及农业农村客观环境等改革的影响因素展开了深入研究;从改革的作用机制出发,系统探讨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对于深化农业农村系统性改革、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以及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意义。

尽管有关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研究成果丰富,但基于改革过程的系统分析和结构化探讨仍然亟待深化。展望未来,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实践从小范围探索到大范围试点,改革将会“由点到面”继续向前推进,并将适时进入推开阶段。有关研究也必将随着改革实践的推进而继续拓展开来。农民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的主体性参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助推农业强国建设、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与共同富裕实现,以及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实践过程的评估与成效评价将会是研究的重点。

第一,农民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的主体性参与。这将关乎改革能否在稳慎推进中取得实效。农民在改革的各个环节、领域扮演不同角色,且能够发挥关键性的主导作用。综合角色、权利和作用要素,农民在改革中的主体性主要体现在改革意愿的表达、改革实践的认识和了解、改革根本利益的被保护、改革实践过程的主导性参与,以及改革成效的评价。农民主体性视角应是相关研究的重要视角,但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在今后的研究中,亟需从农民主体性视角入手,基于研究旨趣对应引入或建构农民主体性理论分析工具,将农民主体性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践过程(改革进场、改革落地、改革实施、实施过程、改革评判)深度耦合。

第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助推农业强国建设。这将关乎改革能否真正满足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加快农业强国建设是党的二十大所作出的重大部署,关乎中国式现代化战略全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新时代建设农业强国的重要任务,农村现代化是建设农业强国的内在要求和必要条件,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是农业强国的应有之义。”[24]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相较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村现代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将牵动包括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在内的农业农村系统性改革。现有研究关注到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之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农村现代化的重大意义,但亟待进一步探讨之于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重大意义。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如何在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战略指引下,顺应新形势、新要求、新挑战,作出稳慎而实时的调整与优化,亟待深化探讨。

第三,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与共同富裕实现。这将关乎改革能否带来可持续性的增量价值。展望未来,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当以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进而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为中心目标。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所释放的土地资源、改造的农村公共空间、变现的财产价值与资本有其量的限度,只有转化为可持续的产业发展资源、资本与条件,才能激发出可持续性的改革红利,才能够带来可持续性的增量价值。作为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着重大的改革使命,同时也肩负着引领广大农民增收致富,进而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使命。从研究的角度而言,如何厘清其中的逻辑关系,找到理论支撑,进而探寻有效的实践路径与实现形式,是今后亟待深化探讨的理论议题。其中,关乎多元主体关系、阶段性目标与长远目标关系、公平合理的利益链接机制与分享机制等系统性问题。

此外,针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实践过程的评估与成效评价,也是未来亟需加强的研究领域。从东部到西部,不同地区的农村宅基地资源禀赋、改革影响因素,以及改革的实践路径与进度皆存在差异。如何从国家层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层面分别构建有效的改革实践过程评估与成效评价机制、标准,从而既兼顾全国的统一性、公平性,也兼顾地区特殊性、差异性,同时凸显农民在评估与评价中的主体性参与地位,是今后相关研究应当着重探讨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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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民大学报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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