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林 温涛 刘达:乡村内生性合作金融组织的
成长逻辑、现实问题与政策取向
01作者信息
张林,温涛,刘达(西南大学普惠金融与农业农村发展研究中心)
02文章来源
本文来源于《农业经济问题》2024年第2期,全文有删减,完整版请前往中国知网查看。
一引言
长期以来,外源性金融在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独具特色的农村内生性合作金融未能成为整个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培育根植于农村社区的合作性、普惠性金融组织是破解农村金融发展不充分和城乡金融发展不平衡的重要措施。农村合作金融是解决农村地区外源性金融供给不足而大力推行的一种内生金融组织形态,其独特的社会价值和制度优势使其在不同时期对中国农业农村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是脱贫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向农业农村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主力军。然而,在农村数字金融快速发展并逐渐成为农村普惠金融主要模式之前,我国不少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屡屡出现“金融真空”的局面,既缺乏正规商业性金融,又缺乏合作性金融,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组织快速发展,在满足社员小额、分散资金需求的同时,培养和提升了社员的信用意识和规则意识,为在全国更大范围内复制推广该模式积累了众多经验。已有相关研究表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具有社区和产业双重内生性,村社嵌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基本特征,社员社会信任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的前提条件和基础。这种内生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内生于农业产业发展和生产过程中的信用合作,具有“社区性、封闭性、民主性和公益性”,可以充分利用农村“熟人社会”的人缘、地缘、血缘优势,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并且使互助资金得到明显放大,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相比可以做到贷款利率低、存款利率高,从而有效缓解了农村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和农户因缺失有效抵押物而面临的融资难题,对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加“三农”资金供给、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也存在组织法律地位缺失、监管部门权责不对等、合作社内部社员参与积极性不高、互助资金来源存款化、互助资金规模偏小且使用期限短以及“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等诸多问题。为此,在农户小额信贷需求下降和数字金融逐步触达农村的现实情况下,是否有必要继续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以及如何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等问题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而且尚未达成比较一致的观点。
尽管随着农村金融改革持续推进、乡村数字普惠金融快速发展,乡村金融服务供求矛盾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乡村金融服务排斥现象和乡村数字金融鸿沟在较长时期内仍难以消除,中国乡村内生性合作金融仍然有较大的生存空间。而且,在新发展阶段,无论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强国建设,还是加快相对贫困治理和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都需要大力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尤其有必要发展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的内部信用合作,推动农村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错位协同发展。然而可惜的是,目前学术界和实践界都尚未对改革试验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模式的试点经验、成长逻辑、现实困境、未来政策取向等进行全面总结,这不利于客观地认识乡村内生性合作金融组织和全面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发展状态,更不利于改进和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模式进而在全国更大范围内复制推广。
为了全面考察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组织的成长及发育状态,课题组依托农业农村部农村金融与保险改革试点项目评估,先后多次赴安徽省金寨县、湖南省沅陵县、河南省兰考县进行定点观察,对金寨县全军乡剑豪茶叶专业合作社、鑫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梅山镇小南京村惠民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油坊店乡元冲村惠民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沅陵县凉水井镇王家岭养鸡专业合作社、筲箕湾产业信用协会,兰考县胡寨哥哥合作社、南马庄生态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等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单位进行了实地考察。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承担了国家农村金融改革试点任务,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工作,而且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于不同的乡村产业,探索出了多样化的信用合作模式,对解决低收入群体的融资难题和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复制推广乡村内生性合作金融组织提供了诸多有益经验和启示,当然试点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共性问题。因此,本文将基于以上典型案例,首先全面总结改革试验区乡村内生性合作金融的试点经验及主要成效,然后归纳出乡村内生性合作金融组织的成长逻辑和现实问题,进而提出新时代新征程促进乡村内生性合作金融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助力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强国建设。
二改革试验区乡村内生性合作金融试点的实践经验
(一)建立了完善的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机制
1.依托农村基层组织,将产业关系与人身关系相结合,实现金融风险控制与乡村有效治理双赢。一是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与乡村治理相结合,由县农委选择和推荐农业产业发展较好、群众资金需求迫切的行政村作为试点地区,由村两委牵头或合作社内部自发成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二是由村两委干部或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兼任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负责人,负责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农民申请入社、社员申请贷款等事项进行审批,对社员产业经营信息、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收集和监管。通过村两委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以信用合作为纽带将农业产业关系、信用合作关系与人身关系相结合,以农业产业关系、信用合作关系推动人身关系的进一步深化和巩固,以人身关系保障产业关系、信用合作关系的健康维持,在有效防控农村金融风险和降低金融交易成本的同时,乡村治理效率也因产业关系的加持而得以提升。
2.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金融机构的联动机制,撬动银行涉农信贷资金。由于试验区农民能够缴纳的入股资金较少,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所能吸收的股金总量有限,一般在500万元左右,当出现周期性集中借贷时,有限的股金难以满足社员的融资需求。为此,试验区探索建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地农村金融机构的联动机制,利用合作社所吸收的股金撬动银行信贷资金。湖南省沅陵县王家岭养鸡合作社将股金存入农村商业银行,后者按照10倍比例放大授信额度;沅陵县产业信用协会将政府注入的20万元风险基金和会员缴纳的信用保证金统一存入农村商业银行,实行专款专户专存,农村商业银行为产业信用协会进行信用评级,并按照信用等级放大8~10倍的授信额度;安徽金寨县徽银村镇银行为各村的惠民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提供不超过社员股金10倍的授信额度。
(二)创新了合作金融与金融扶贫相结合的实践模式
1.主动探索金融扶贫有效途径,注重发挥农村合作金融的扶贫作用。一是试验区通过制度设计引导金融资金流向低收入农户,以社员为目标客户群,开发符合农村低收入农户金融需求的小微金融产品,主要支持低收入农户发展农业产业和改善生产条件,实现信用合作资金的“精准”投放。同时,限定单笔贷款的最高额度,使得有限的互助资金覆盖更多的社员。二是创新产业精准扶贫模式,实行金融扶贫与农业产业发展相结合,农村低收入农户申请贷款的目的必须是开展农业产业生产,贷款金额须与所开展农业产业生产规模相匹配,贷款须严格用于农业产业生产,鼓励和引导处于产业链条中的企业以提供劳动岗位、帮扶互助社等多种方式主动参与精准扶贫。
2.制定了针对弱势农户的农村合作金融优惠政策。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保本微利经营原则为低收入社员提供融资服务,试验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的贷款利率一般略低于当地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或基本持平。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资金坚持社内合作、封闭运行、成员互动、自我发展,充分利用社员“熟人社会”优势,简化贷款流程,缩短放款时间(大多数放款时间不超过5天),大大降低了低收入农户融资的交易成本。三是构建多元化抵押担保体系,允许农村弱势农户通过互保、联保、信誉担保等方式获得融资,提升农村弱势农户的金融可得性,有效解决了农村弱势农户因无财产可抵押而形成的融资难问题。
(三)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实施细则
1.选择以同质优势产业为基础的发展路径。试验区开展乡村内生性合作金融试点均选择专门从事当地优势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参与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的社员都是从事相同或相近产业的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比较容易地对社员进行日常管理、市场监督、风险防控和逾期处置。
2.制定了严格的社员资质甄别认定条件。湖南省沅陵县筲箕湾乡镇产业协会要求协会会员必须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5年以上,管理民主、运营规范、信誉评价高、有产业发展能力、守法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且理事长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声望,信誉良好,才能申请建立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按章程履行手续和出资的,才能认定为成员,且资金互助和担保互助业务仅限于成员内部之间进行。
3.确定了“以产定贷”的产业链资金互助新方式。湖南省沅陵县王家岭养鸡合作社依托生产销售信息平台对借贷人进行产销监控,依据借贷社员的历史产销情况和市场行情,预测其生产预期现金流,实行“以产定贷”的互助方式为社员提供融资服务。社员建鸡棚或蔬菜大棚以及购买生产资料时,按照蛋鸡10元/只、蔬菜5000元/亩的标准向合作社申请互助资金,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和社员的信用等级确定具体发放金额,并以现金、实物折抵两种方式记入社员账户。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合作社采用非现金发放形式,以保证互助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安全性。若社员贷款是用于购买生产资料,由合作社直接从社员账户中划转资金代为支付货款,社员持合作社开具的“提货”凭证直接到仓库提取生产资料;若社员需要购买鸡苗、菜苗以及种子等生产资料,由合作社直接提供并按照相应的价格在社员账户中扣减。
4.建立了科学的社员贷款风险防控机制。湖南省沅陵县王家岭养鸡合作社资金互助部规定,一、二、三等级信用户的最高贷款金额分别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每个社员最多可一次性借入其股金15倍的资金,且其借款余额不超过合作社互助资金总额的10%;每个社员单笔借款原则上不超过互助资金总额的2%,单笔借款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在乡镇金融服务中心备案,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月。沅陵农业产业信用协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对贷款项目、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审议,会员信用等级越高,放大倍数越大,担保的贷款越多,但明确规定单个会员的放大倍数不超过个人信用保证金的12倍,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协会对发生代偿贷款的会员降低信用等级直到取消资格,被取消资格的会员5年内不得再次入会。对代偿付率(赔付总额/实收担保互助金)达到150%的信用协会,以及互助金不良率达到8%的资金互助部,通知合作托管银行停止办理新业务,并依托县不良贷款清收办公室协助追偿欠款。安徽金寨“股金+合作资金”模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以信誉担保为主、经济担保为辅”的方式为社员分散发放贷款,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笔贷款需要采用互保、联保或抵押等担保形式,且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安徽金寨惠民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规定只有入股社员才能申请贷款,社员之间实行互保模式,2~3名社员组成互保小组,而且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每个社员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只有当所有贷款还清以后才能再次申请。
(四)探索了多样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模式
1.建立了“四位一体”的“产业合作+信用合作”模式。该模式以湖南省沅陵县王家岭养鸡专业合作社为典型代表。该模式以从事同质性优势产业——蛋鸡养殖为基本筛选条件,优选一批生产能力强、信用评价好的合作社成员作为入股股东,探索建立了“产业依托、社员合作、资金互助、结构稳定”的“四位一体”农业产业链融资模式。合作社秉持“互助发展、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运营理念,实行全面封闭、适度规模的信用合作,只吸收社员股金,不吸纳公众存款,只为社员提供互助资金服务。入股社员按照“以产定贷”方式提出借款申请,并由合作社内部评议小组审核,当合作社内部合作资金不足时,则由合作社向农村商业银行出具担保函,由农村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合作社从社员销售收入中扣减并统一偿还银行贷款。基于会员经济实力、产业周期、资金需求、管理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互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且不允许非合作社社员入股。
2.建立了以生产关系为纽带的产业信用协会互助融资担保模式。该模式以湖南省沅陵县筲箕湾产业信用协会为典型代表,经县金融办同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由乡镇区域内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大户等发起成立产业信用协会,县财政为每个产业信用协会注入20万元风险基金进行托底。会员入会需先提出申请,经协会评级授信审核通过后缴纳不低于5000元的信用保证金入会。会员缴纳的信用保证金和政府专项风险基金共同组成“混合性”担保互助基金,由产业信用协会统一存入当地农村商业银行,实行专款专户专存,农村商业银行对产业信用协会进行信用评级,并按照信用等级放大8~10倍规模为产业信用协会进行授信。会员出现资金困难时由协会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同时将房屋、土地、棚舍、农机等资产作为反担保物由协会托管。社员申请的贷款,经审查通过后以协会的名义向银行出具担保函,银行按照程序向会员发放贷款,会员按时偿还贷款。当会员出现贷款风险时,银行可以扣除信用保证金以代偿贷款,然后产业信用协会在内部变现处置托管资产以弥补担保基金和偿还剩余贷款。
3.建立了“股金+合作资金”的内部信用合作模式。该模式以安徽省级示范社金寨县全军乡剑毫茶叶专业合作社和鑫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为典型代表。该模式以合作社理事会为主导,按照“社内合作、封闭运行、成员互助、自我发展”的基本理念运行。社员平时的闲散资金可以作为合作资金存放到合作社,并由合作社出具“合作资金存放凭证”和支付3.6%的股金存放利息。信用合作资金包括入股社员缴纳的股金、社员零散存放的合作资金、合作社提取的公积金、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合作社信用合作部门采用信誉担保和经济担保相结合的方式为各入股社员发放贷款。借用资金的社员按照约定方式归还本金和使用费,合作社根据年度运行情况进行年终分红。
4.建立了“股金+银行资金”的信用合作模式。为了解决农村小农户小额贷款难、担保难问题,金寨县农发委与金寨徽银村镇银行创新开发“股金+银行资金”信用合作模式试点。该模式以社员小额入股合作社、银行为社员多倍放大贷款额度的方式,形成了“银社联手、合作共管、支持产业、多方共赢”的局面,有效解决了合作资金不足和抗风险能力弱的问题。由县农发委选择和推荐农业产业发展较好、群众资金需求迫切的行政村,由村两委干部选择有意愿、信誉好、有产业、有规模的村民自愿缴纳股金加入合作社成为正式社员,社员自愿缴纳金额不等的资金入股成立“惠民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合作社为所有入股社员发放“股金证”,合作社内部建立监事会和理事会。
5.建立了“三位一体”的普惠性信用合作模式。集生产、供销和信用“三位一体”的综合合作模式有助于提高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合作紧密程度,优化组织内部收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进而促进农业产业链重塑和价值链重构。该模式以兰考县南马庄生态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为典型代表。
三改革试验区乡村内生性合作金融组织的成长逻辑
(一)推动新型合作金融组织与地区农业产业融合发展
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发挥的要义之一在于推动农业产业发展。各试验区在改革试点过程中积极鼓励和引导内源性农村金融组织与地区农业产业融合发展,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其设立、运营、监管、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效引导了新型合作金融组织发挥服务农业产业的金融功能,同时利用农业产业发展的支撑效用,又进一步降低了新型合作金融组织的运营成本和金融风险。
(二)降低金融准入门槛与创新合作金融扶贫机制相结合
对于农村低收入农户而言,传统金融服务具有较高的交易门槛,造成了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现实难题。为有效解决上述现实难题,金寨县、沅陵县和兰考县等在发展乡村内生性合作金融组织试验中,以信用合作为着力点,降低金融交易门槛,提升农村低收入农户的金融可得性,切实推动金融扶贫,形成了一系列成功经验和做法。各地区根据当地“三农”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具体情况,通过制度设计降低合作金融交易门槛,推动合作金融扶贫创新。
(三)以农村基层组织为依托革新管理体系与降低交易成本
高昂的金融交易成本是阻碍农村金融发展及其扶贫作用发挥的现实障碍。金寨县、沅陵县、兰考县等试验区在试验过程中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熟悉村情、了解农业的信息优势,以农村基层组织为乡村内生性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依托,有效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推动了乡村内生性合作金融组织的健康发展。各地区可根据地区内乡村治理的实际情况,在农村金融发展中引入以农村基层组织为主体的乡村治理体系,革新农村金融管理体系,降低金融交易成本。
(四)以生产关系为纽带打造农村内生性供应链融资模式
农业供应链金融可以充分利用链条上核心企业的组织优势和信用优势,打通整个产业链条上的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将分散的上下游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捆绑起来形成利益共同体,金融机构对链条上的所有主体统一授信,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各改革试验区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充分利用农业经营主体间的生产关系,积极推进农村内生性供应链融资模式建设。一是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关系建立资金互助组织。该模式的金融合作主要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建立的,要求入股社员必须为专业合作社内部社员,且具有同质性农业产业实体的基础。合作社内部金融互助组织建立后,对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信贷杠杆。二是以生产关系为纽带进行农业产业信用协会设立的探索。该模式要求入股社员为有实力的乡村内生性农业经营主体,依托“熟人社会”的信用约束降低信贷风险和交易成本,从而和银行建立信用贷款关系。总之,各地区应牢牢把握生产关系这一核心纽带,根据自身发展实际情况进行模式探索和选择。
四改革试验区乡村内生性合作金融组织成长的现实问题
(一)乡村内生性合作金融的组织性质和法律地位不明确
制度变迁和立法缺失是农村合作金融产生异化的主要原因。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所试点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都是内生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信用合作,而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和各省市政府的相关工作办法,并未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做出明确规定,缺乏顶层设计及具体实施的操作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改革试点的落地缺乏有效指导。现有相关制度文件没有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合作金融的组织性质和法律地位,容易引发财税政策扶持及金融监管追责机制缺位等一系列问题,当出现司法纠纷时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长远来看,如果不能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部合法身份,既不利于合作金融模式创新在全国范围的复制推广,也会阻碍农村普惠金融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二)乡村内生性合作金融组织内部治理与互助机制有待优化
一是部分乡村内生性合作金融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有待优化,以防止可能的委托代理问题。二是内生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互助部可能难以应对周期性集中借贷问题。
(三)政府对乡村内生性合作金融组织的扶持力度有待加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互助资金面临着资产规模小、管理水平低、财税政策缺位、风险防控相关制度安排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亟需政府部门的科学引导和大力支持。一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乡村内生性合作金融组织内部管理人员的金融专业知识和农业生产经验比较欠缺,内部信用合作试点面临着规则制定和风险识别不精准等问题。二是县级政府对发展乡村内生性合作金融的相关激励措施还有待加强。同时,据基层工作人员反映,对工作人员下乡指导的相关费用报销以及非工作日加班的补贴没有形成正式的制度文件。三是政府对农户金融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不足,部分社员尚未形成独立的金融人格和金融意识,社员信用意识和金融素养都有待提高。
(四)乡村内生性合作金融的风险防控和处置机制有待完善
一是内生性合作金融组织的风险防控意识有待提高,相关风险处置机制、风险补偿机制、政策性担保机制、收储机制等仍有待建立健全。二是试验区普遍采用联保、互保的抵押担保模式,存在因产业高度同质化、无限责任、横向监管不足等原因导致担保链脆弱、风险传染性高、加剧农户冒险行为等风险。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门槛低、内部管理不规范,部分合作社借资金互助名义违规违法集聚农户闲散资金,从而混淆了合作金融与民间借贷的界限,加大了监管难度;或变相突破“熟人社会”边界,违反“社员制和封闭性、互助互惠”原则,甚至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高利贷现象,潜在风险点较多。四是乡村内生性合作金融组织的硬件设施、信息收集及风险防控技术仍比较落后,湖南省沅陵县和安徽省金寨县的多数乡村内生性合作金融组织仍采用传统人工手段,数字信息技术应用不足,金融服务效率还有待提高。
(五)乡村内生性合作金融组织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仍不足
相较于外源性金融,乡村内生性合作金融组织的最大优势是基于人缘、地缘、血缘关系的信息对称,以及基于内部合作模式的灵活性。理论上,乡村内生性合作金融组织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优势开展创新,进而增加合作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但是,三个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都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识储备,而与之合作的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者又缺乏农业生产经验,既懂农业又懂金融的复合型人才少见,再加上出于金融风险控制的谨慎性,导致试验区乡村内生性合作金融组织在运营过程中更多是模仿和复制其他商业性金融的成功经验,缺乏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五新时代新征程促进乡村内生性合作金融组织规范发展的政策取向
(一)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历史经验镜鉴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史上出现了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种典型形式。三种代表性合作金融组织的历史经验与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实践探索,可为新时代新征程发展乡村内生性合作金融和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供经验镜鉴,具体包括四个方面。
1.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成效显著,原因之一就是坚持农民民主管理原则。
2.坚持对内封闭式运营。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坚持不对外吸储放贷,仅对社员提供资金互助服务,并制定了严格的社员资质甄别认定条件,保证了农村合作金融的成员相对稳定。
3.坚持普惠金融与产业金融相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在坚持不支付固定报酬的普惠性原则基础上,重视金融支持当地特色产业发展,以信用合作为纽带将农业产业关系、信用合作关系和人身关系有机融合,不断形成普惠金融与产业金融协同发展的新模式。
4.建立与合作金融相适应的监管机制。推进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机制,牢牢守住“红线”和“底线”,并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不断促进农村金融风险防控升级。
(二)促进乡村内生性合作金融组织规范发展的政策取向
1.强化内生性合作金融组织的顶层设计与监管机制优化。第一,加快相关法律修订和顶层设计完善。第二,乡村内生性合作金融组织发展规模应与所依托产业发展规模相适配,经营规模应适度化,不宜盲目扩大经营规模,空间范围上应立足于所在行政村,服务对象上应严格以社员为目标客户群,信用合作额度上应严格以产业发展需求和信用情况为准绳。第三,建立“双层+双线+委托”的监管体制,明确由地方政府负责乡村内生性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管工作,指定具体负责部门,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承担最终风险处置的责任和义务。
2.完善内生性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运营制度和治理体系。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必须高度重视合作金融组织的特殊金融企业家要求,在金融企业家的情怀、使命和价值观上下功夫。第一,完善互助资金的管理运营制度。第二,强化合作社资金互助部管理团队的能力提升。第三,优化合作社资金互助部的治理结构。
3.加强政府对内生性合作金融的支持与多部门协同配合。第一,加大财政对乡村内生性合作金融组织的支持力度。第二,充分考虑农村金融需求特征和农户金融素养水平,创新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的联动投入机制,支持大型金融机构及金融科技公司等研发与农村实际相适应的各类专用设备、线上服务系统、手机APP等,支持乡村内生性合作金融组织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业务效率和防范操作风险。第三,构建多部门支持乡村内生性合作金融组织的联动机制。
4.以金融科技创新促进内生性合作金融的风险防控升级。第一,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利用信息技术加快完善农村征信体系。第三,探索建立互助资金使用信息平台,推动合作金融监管数字化。
5.以满足多元金融需求为目标创新内生性合作金融服务。第一,加快乡村内生性合作金融组织的信贷产品创新。第二,促进乡村内生性合作金融组织的供应链融资服务。第三,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分工与合作,积极探索乡村内生性合作金融组织与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的长效合作机制。
转自“农业经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