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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锡文:中国为什么选择了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发展道路
2023-09-08 08:50  

陈锡文:中国为什么选择了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发展道路

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基础。数千年来,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在不断变迁、演进,在这片广袤的土地上实行过各种各样的土地制度:井田制和授田制,屯田制和均田制,土地私有制和公有制,各种土地制度不断交错、碰撞与淬炼,在人类历史上恐怕很难找到像中国这样有如此广度与深度的对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探索。

在中国漫长的农业文明发展史中,持续了2000多年的土地私有制,无疑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轨迹发生过举足轻重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执政党和中央政府在深入分析了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和历史教训后,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和自身的执政理念,在不足10年的时间内,开展了一系列大规模的土地制度变革试验,并彻底颠覆了农村土地的私有制。首先是通过土地改革,彻底铲除了封建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了农村土地的小农户私有制,在此基础上引导农民加入保留土地私有权的农业生产互助组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接着又发动农民加入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了规模更大、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公有制程度更高的人民公社制度。到20世纪50年代末,中国农村全面实行了土地集体所有制。

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是指农村土地分别属于一个个具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所有,而这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全国有数百万个之多;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不可分割到农户家庭和个人,土地的所有权不能买卖。上世纪70年代末农村改革后,废除了人民公社体制,实行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但这并没有改变农村土地仍属于集体所有的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依然存在。可以说,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大重要基础,也是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制度的基本标志。

新中国成立后为什么会选择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种独特的制度?这要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两个维度来分析。

早从春秋时期魏国的李悝变法(公元前445年)开始,中国就逐步实行了土地私有制。土地私有制和土地所有权可以自由买卖这个制度设计,在中国运行了2000多年。现在回过头去分析这个制度,尽管它对历史进步曾起到过积极的推进作用,但仍不难看出它有两大弊端:一是它不可能跳出小农户的土地被豪强兼并的命运;二是无地或少地的农户不得不承受高额地租的盘剥以租佃地主的土地来生存。

中国有着漫长的农耕文明史,实行土地私有制后,看似农户能够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但在依靠人力、畜力耕作的传统农业时代,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小规模经营的农户经济就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稍有天灾人祸就可能陷入破产的境地。这种背景下的土地私有制和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实际上就为农村的豪强者提供了兼并小农户土地的机会,他们往往与官吏相勾结,借着天灾人祸大肆兼并土地。这种状况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必然会引发剧烈的社会冲突。失去了土地、失去了生存希望的农民往往会揭竿而起,以武力去反抗夺走他们土地的农村豪强和与之相勾结的官府,从而动摇封建王朝的统治基础,甚至引发改朝换代。为此,统治者往往在土地矛盾尖锐时,不得不对农民的抗争做出一定的让步,采取均分土地、限制兼并等政策措施以缓和矛盾,让农民得以生存。但当天灾人祸再次来临时,小农户照样会破产,土地仍然会被豪强兼并,如此周而复始,严重破坏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因此,中国2000多年农村土地私有制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一部农村土地不断兼并、均田、再兼并、再均田的历史。历代统治者也看到了这种土地制度所存在的种种弊端,也作过无数次制度变革的探索,如从北魏到唐朝的均田制,宋朝的王安石变法,明朝张居正的“一条鞭”法,清朝康熙年间实行的“摊丁入亩”等,但中国农村的土地却始终走不出这个历史的轮回。而中国的农户则一直在破产、重建、再破产、再重建的循环中不断挣扎。因此,即使在清代的“康乾盛世”(1661年—1795年),农民生活的艰难困苦仍然非常普遍,“清兴五十余年矣。四海之内,日益贫困,农空、工空、市空、仕空”。

在土地周而复始的兼并过程中,中国农村长期存在着“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两极分化现象,由此导致出现了大量无地或少地农户为维持生存不得不以高额地租向地主租赁土地的佃农现象。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开展了减租减息运动,规定地租一律先降低25%,减租后的地租水平不得高于租赁土地产出物的37.5%,这就是所谓的二五减租和三七五减租,实行减租前的地租水平之高由此可见一斑。新中国成立前后(19461952年),据各地的抽样调查,在土地改革之前,只占全国农业经营者总户数7%的地主、富农家庭,却占有全国农村耕地总面积的52%,农村土地所有权的集中程度由此可见一斑。不难看出,土地兼并和高额地租,是拖累中国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摆脱贫困的两大毒瘤。2000多年的历史证明,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里,土地私有制并不能解决中国的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富裕问题,只有进行新的土地制度探索,才能走出历史的轮回,开辟中国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摆脱贫困的新时代。

如何理解当前中国实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呢?首先,一国土地制度的选择与执政党的理念直接相关。而对中国农业农村发展道路的选择,则包含着深刻的国家价值观和民族信仰,当然也包含着对历史教训的深刻记忆。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习近平主席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到2050年,中国将成为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领先的国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我国人民将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由此可见,发展是手段,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才是目的。秉持“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与历代执政者执政理念的根本区别。有了这种执政为民的理念,才有了中国基本的制度和道路选择,才有了对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选择。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农村土地改革时,并没有设想要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土地改革法》中开宗明义地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但土地改革刚刚完成,就有少量缺资金、缺劳力、缺耕畜的农户迫于生计而卖掉了刚分到家的土地。这不能不使执政党深入思考:怎样才能彻底根除历史上反复出现的土地兼并现象,怎样才能使农民不会失去土地?正是为了避免历史悲剧的重演,中国农村的土地才走上了集体所有制的道路。

其次,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核心是不让农民轻易失去土地。农村的集体所有制不同于国有制。中国的土地国有制,是指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由代表全民利益的国家来行使所有权,中国的任何一个公民或法人都有权依法申请和使用国有土地。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则不同,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只属于这个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是拥有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前置条件,因此这个所有者权利是一个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相对封闭的权利体系,这种制度的独特设计,显然与中国农村以血缘、地缘关系维系的传统村庄的形成过程有着很大关系。为了适应农业生产的基本规律,农村改革打破了人民公社时期对集体土地只能由集体统一经营的限制,实行了以本集体农户承包本集体耕地进行经营的制度,由此形成了以集体土地由成员家庭承包经营为主要特征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可以说,农村土地属于本集体组织成员集体所有,这是中国农村的根本制度,它是一种不会使农民失去土地的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和本位。习近平主席指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坚持党的农村政策,首要的就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是一句空口号,而是有实实在在的政策要求。这个要求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呢,那就是家庭承包经营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居于基础性地位,集中体现在农民家庭是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主体。农村集体土地应该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由农民家庭自己经营,也可以通过流转土地的经营权由其他经营主体经营,但不论土地的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的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和限制农民承包本集体土地的权利。这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本,也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有了这一条,农民就不会失去土地,就不会流离失所,农村也就不会再发生土地兼并现象,农民基本的生存就会得到有效保障,而这也是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设计的初衷。

再次,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并不排斥灵活多样的和市场化的土地经营方式。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的分业分工更加细化,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相当一部分承包本集体土地的农户不再种地,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民家庭越来越多,出现了土地承包主体同经营主体发生分离的现象,这是中国农村在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出现的新趋势。针对这个新变化,中央对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出了新要求,那就是对农村土地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制度创新,即明确土地的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放活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近些年来,按照“三权分置”的改革思路,在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方面,广大农民在实践中创造了多种多样的新形式,通过流转农户承包耕地的经营权,发展起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股份合作、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各种新的经营主体,加上为农户提供生产性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形成了耕种收等生产环节靠社会化服务、日常田间管理靠家庭成员的经营形式,使普通农户通过购买服务,也能利用现代技术装备来经营农业。中国国土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差别很大,各种经营主体、各种经营方式,各具特色、各具优势,在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环节都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只有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农产品生产特点,才能让农民自主选择他们满意的经营形式。由此可以看出,中国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既有为保障农民基本土地权利的封闭性,也有很强的市场开放性,完全能够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并不断对自身的实现形式进行调整和完善,以使农村的生产关系更加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发展。

实践证明,在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近70年时间中,中国农村再也没有出现过土地被兼并和农民遭受高额地租盘剥的现象,而在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背景下,中国的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则已是不争的事实。数千年来农民对小康社会的憧憬即将实现,中国的农业、农村和农民正按照中共十九大提出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信心满怀地走向现代化的未来。中国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摆脱贫困、走向富裕的事实证明,中国农村选择的发展道路是正确的,包括坚持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内的中国农村治理体制和基本制度是适合中国具体国情的。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润生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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